1992年正月初一,我妈被害在家,凶手至今逍遥法外——我求一个真相,求一个公道
我叫王安,今年五十四岁,家住重庆市云阳县农坝镇龙堰村。
34年前的那个正月初一,我一辈子都忘不了。
1992年农历正月初一,我带着儿子和同事刘洪运去丈母娘家拜年。下午儿子拉肚子,老丈人说捡点草药熬给他喝,我们就没急着回去。同事刘洪运说去河堰街上看完电影就先走,我同意了。
第二天的十点多回来,我背着儿子回到家。眼前的一幕,让我至今想起来都浑身发冷——
门紧锁着。我摸到屋旁一把钥匙,试着打开门。屋里空空的,唯独我的房间烧了一堆火,床上用品全烧了。那床,刘洪运头天晚上睡过。
我心里一紧,赶紧去别的房间查看。发现我妈李祖桃躺在床上,身上盖着两床被子。我伸手一摸,已经没有气了。
我强忍着悲痛,把儿子交给邻居照看,让人守着现场不让进,自己连夜赶到农坝乡政F报案。当时只有乡政F有电话。
大约下午2点,我打通了云阳县G安局的电话。接警的同志让我不要动,在乡政F等着。可后来我才知道,在我打电话之前,已经有人抢先报过案了——那个人说:“王安把他妈杀了。”
这个神秘人是谁?他为什么知道我妈妈被害?他凭什么一口咬定是我杀的?
后来我反复回忆,这个人极有可能是吴某。吴某是我养家姑父。更可疑的是,案发当天他根本没来过我家,怎么知道我妈死了?
疑点重重,凶手至今未落网
G安勘查现场后发现:当晚我妈做了很多菜,像是招待过什么人。地上有大量烟头——说明不是一个人。
刘洪运,那个和我一起打工半年的同事,案发后就消失了。他当时说自己是四川大竹人,没有身份证,我也没多想。现在回想,他的口音确实像大竹那边的。
还有一件事:1989年秋天,我们村有个叫余求碧的女人,带着一个姓刘的女人来我家,想骗我老婆把村里一个女孩拐去卖。被我老婆识破后,我妈狠狠打了那个姓刘的女人一顿。那女人临走时说:“总有一天会报仇。”
后来听说那个女人嫁到了安徽,案发前确实回过农坝。
34年了,我一直在等一个答案
案发后,G安查了很久,但一直没有结果。那个年代,没有监控,没有DNA技术,很多线索断了。
可34年过去了,我还在等。
我每年都去派C所问,得到的答复总是“在查”“没有新线索”。可我知道,当时的技术落后,不等于永远查不出来。现在科技这么发达,DNA比对、大数据分析,多少陈年积案都破了,为什么我妈的案子就不能重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F院、人民检C院或者G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G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也明确:对于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开展侦查取证工作,不得无故拖延。
可34年了,谁来给我妈一个公道?
我实名恳请:重启调查,用科技还我妈一个真相
我不求别的,只求真相。
我知道,当年的侦查可能有很多局限,但今天不一样了。刘洪运如果还在世,应该有56岁;吴某如果还在,也该是八十多的老人。只要有一个人还活着,就有可能找到。
如果当年的烟头、被褥还有留存,可以做DNA比对;如果还有证人活着,可以再做笔录;如果刘洪运当年用的是假名,现在的户籍系统、人脸识别,也许能找出他的真实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但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命案,没有时效的尽头。
我恳请重庆市G安局、云阳县G安局,重新审视这起悬案,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重启侦查。也恳请社会各界关注,帮我扩散,让知道线索的人站出来。
34年,我妈在九泉之下等了34年。我这个儿子,也等了34年。
我不想带着遗憾离开这个世界。我只想在闭眼之前,能去我妈坟前告诉她:害你的人,抓到了。
王安
2026年3月6日
【法律依据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G安机关对报案应当迅速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G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开展侦查,不得无故拖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58969348568445736

(责任编辑:威展小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