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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阳外商自杀续:苏博楼企高层管理集体赴省会郑州抗议

时间: 2014-07-25 09:31 作者:314127396 来源:未知

 

   2014年7月24日,信阳苏博楼企高层管理集体赶赴河南省会郑州,就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下发《关于禁止参加苏博楼企房屋广场招商会的通知》的红头文件,要求撤销该文件。苏博楼企把举报材料递交给省政府领导,引起了相关领导高度重视。(现将举报材料面向社会公开)

 

 

 

河南朝霞律师事务所:关于信房(2014)33号文件法律意见  

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

关于禁止参加苏博楼企房屋广场招商会的

通知

 

中心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信阳苏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月17日在信阳日报第三版刊登了“苏博楼企房产招商发布会”并附邀请函。邀请信阳市房地产楼盘项目负责人于2月25日下午三点半到中乐百花酒店举行招商新闻发布会,并准备长期在信阳举办房展会,对我市房地产企业进行楼盘促销活动。

 

信房(2014)33号文件:经查,该公司在我中心没有备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97号令的有关规定,没有备案的房地产中介公司,不准从事房地产营销活动。

 

河南朝霞律师事务所魏宗峻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委托人信阳苏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商务咨询类,没有进行房产中介经营活动,不需要在房管部门备案。在建设部第97号令中,第十二条规定,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这是指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需要备案的情形。虽然委托人信阳苏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房产团购咨询项,但委托人并没有开展此项业务,没有进行此项的经营活动,无需到管理部门备案。

 

    委托人的招商发布会及苏博楼企房展广场招商活动不属于房地产中介活动。委托人举办招商发布会是商务活动的一种,宣传和发布的是委托人自己企业的品牌信息,目的是开发和经营委托人自己的品牌项目,而不是为房地产当事人提供关于房地产的咨询、评估、经纪中介服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房地产中介活动。

 

信房(2014)33号文件:《河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不准以举行房展会等形式,向企业收取有关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河南朝霞律师事务所魏宗峻律师:举行招商发布会,委托人没有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房展广场为其他企业提供服务,委托人收取费用是正常的公司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另外,文件所引用的《河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并不存在。

 

信房(2014)33号文件:经核实,该公司举办此次活动也未经过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系违法违规的欺诈行为。

 

河南朝霞律师事务所魏宗峻律师:举行招商发布会,不需要经过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委托人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举办招商发布会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之一,是纯粹的商业行为,法律对此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及审批要求。委托人举行招商会是否构成欺诈行为,应由司法部门给予认定,其它部门如果没有法律授权而给予认定,属于越权行为。

 

信房(2014)33号文件:遵照市委相关部门领导指示,中心城区各房地产开发公司严禁参加信阳苏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月25日下午三点半在中乐百花酒店举行的招商新闻发布会。

 

河南朝霞律师事务所魏宗峻律师: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须依据法律而非领导指示,否则就违反法律,违背依法治国的要求。而作出此文件的依据竟然是领导的指示而非法律,这是人治而非法治的具体表现,和依法治国是相违背的。

特此通知

 

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办公室2014年2月20日印发

 

河南朝霞律师事务所魏宗峻律师:信房(2014)33号文件是以通知的形式下达的行政命令,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命令是依法或依职权作出的,而且要符合法律程序。而信房(2014)33号文件的作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其引用的法律没有具体条文规定,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房产管理机关可以作出这样的行政命令。在作出不利于委托人的行政命令时,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没有告知委托人有申辩、举行听证等权利,其行为违反了行政行为的程序性要求,属于程序违法。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授权且又不符合法律程序情况下,作出信房(2014)33号文件,故意危害委托人利益,属于滥用职权之行为。

 

    综上,信房(2014)33号文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给予撤销。

 

河南朝霞律师事务所

2014年3月21日

(责任编辑:威展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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