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5月11日到2013年3月29日,马顺贵作为一名杀人嫌犯在看守所度过了1054天,为此他向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2014年7月22日,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礼泉县人民检察院照国家2013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向马顺贵支付侵犯人身自由1054天的赔偿金211527.26元。拿到国家赔偿决定书后,马顺贵多次到礼泉县人民检察院领取赔偿款,但21余万元赔偿金却迟迟没有拿到。
3月31日,华商报对此事进行报道后,礼泉县人民检察院就积极同礼泉县政府协调赔偿款事宜。4月8日,马顺贵的儿子马正华打来电话说,他们已经在清明节前从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拿到21余万元国家赔偿款,对此他们很满意。但是还希望检察院能为他父亲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责任编辑:634233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