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主张以非武力方式解决
国际法禁止使用化学武器。因此,美国说有证据认定叙利亚政府军使用了化学武器,所以就可对叙利亚进行有限的军事打击。这里且不说美国所谓的证据是否“有力可信”,即便“确凿”,其使用武力的合法性如果从国际法角度看,也难以成立。
使用化学武器,当然违反国际法。但如何应对却有多种选项,如通过政治解决或司法途径等。国际法并不绝对禁止使用武力,行使自卫权或通过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动武,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但现代国际法主张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鼓励以非武力方式解决问题。这其实也是历史教训及其反思的结果。
在上个世纪约30年时间里就发生了两次席卷全球的战争浩劫,给人类带来了无可比拟的灾难,也使得国际社会更加意识到维护世界和平的必要性。联合国从1945年成立伊始就在《联合国宪章》中禁止在国家相互关系中使用武力。除了国家行使自卫权与集体安全体系下的武力以外,它不支持在国家相互关系中使用武力。
《联合国宪章》在序言部分就宣布,该组织的目的是要维护世界和平,即:“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宪章第1条规定要“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第2条第4款则明确规定了“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这里的措词简单明了。国家相互之间“不得使用武力”,就是说不管什么理由,都不允许使用武力;而不得“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表述,则进一步明确了要维护会员国的主权利益。《联合国宪章》将摒弃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威胁放在首要地位。由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联合国成员国,因此联合国这一宪法性文件要求国家放弃使用武力具有普遍性的意义。
国际法不主张使用武力,但如果有好的动机或目的是否能改变其不合法性呢?比如在叙利亚化学武器问题上,如果美国说:国际法禁止使用化学武器,所以我是主持公道,是为了惩治不法行为而采取武力,因而是合法的。
这样貌似有理的说法其实已有先例。在联合国国际法院受理的关于乌干达武装进入刚果领土一案中,乌干达就曾为自己辩解说,它在刚果使用武力的目的并不是要推翻刚果政府,而是为了其自身的安全利益而保护相关城镇和机场等。然而,国际法院并没有考虑乌干达的目的和动机的合法性问题。国际法院认为:即便乌干达动用武力的目的是合法的,其使用武力的行为也是应该被禁止的。
国际法院的这个判决表明:即便叙利亚政府军使用了化学武器,违反了国际法,如果没有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也不存在自卫情况下,那么美国对叙利亚动用武力,在国际法上是站不住脚的。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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